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农村经营管理站申诉,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