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予以保护。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