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工商登记核准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范围;(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三)符合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四)从业人员佩戴标志;(五)执行国家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规定;(六)维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秩序;(七)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八)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欺骗消费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