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经营者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备案表;(二)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三)场地和设施、器材安置的平面图;(四)设施、器材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五)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体育行政部门接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核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