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