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