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