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