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告知对方。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