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