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