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本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工作经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