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