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素养。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旨在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目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有义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