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一级公路禁止拖拉机通行。二级公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段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采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措施。二级以下公路、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和县级市城区的中心主干道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措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