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