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由依法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检验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或者保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