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具备输血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和血液的储存发放,并对临床用血情况定期检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