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三条有效具备输血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和血液的储存发放,并对临床用血情况定期检查。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