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和区县(自治县)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工商、卫生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酒类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测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