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前款规定企业的下属国有企业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企业决定审计;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 企业决定的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名单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应当列入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企业决定审计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者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审计计划,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并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调整的人员名单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或者企业应当根据审计管辖范围修订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应保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