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九条
已修改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第三十条 整体城市设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并作为各规划的组成部分。 局部城市设计应结合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的编制进行,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重点地段应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其他地段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当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第三十一条 以下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建制镇商业文化中心; (二)主要生活性干道; (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步行街; (五)生活性海岸线; (六)重点旅游区。 第三十二条 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 第三十三条 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