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条已修改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