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