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