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试运行,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凭前款竣工验收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