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立第十五条已修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三)选址位于生态控制线以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外);(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表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