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制造、更新改造或者购置渔船,所有者应当持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县(市)渔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渔船检验证书。

渔船检验的管理权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