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渔船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