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总称。
(二)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含汽车加气站)、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
(三)燃气设施是指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含胶管)、炊事器具、取暖器具、烘烤器具、热水和开水器具、冷暖机、燃气钢瓶、调压器及附属装置。
(五)燃气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燃气工程、液化石油气贮灌站、混气站、气化站、燃气加气站、新型气体燃料站、人工煤气气源厂、工业燃气供应站及商业、服务场所的燃气设施安装工程。
(六)燃气分销站点是指管道液化气瓶组气化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和其他自成系统的供气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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