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燃气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侮辱、殴打燃气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