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燃气分销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地点开展业务;(二)收发与本企业签订安全运输合同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拉运的钢瓶;(三)收发在本企业建立用气档案的钢瓶;(四)从业人员上岗时配戴统一标识;(五)发放合格的钢瓶;(六)过夜存放钢瓶,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违反本条前款(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