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燃气分销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地点开展业务;

(二)收发与本企业签订安全运输合同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拉运的钢瓶;

(三)收发在本企业建立用气档案的钢瓶;

(四)从业人员上岗时配戴统一标识;

(五)发放合格的钢瓶;

(六)过夜存放钢瓶,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违反本条前款(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