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供气、方便用户、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