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港湾式候车站及始发站场。具备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公共汽车电车专用车道,保证公共汽车电车优先通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