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非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公共汽车电车站点以及距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