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因市政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提前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批准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