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东西山绿化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二)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上坟烧纸,埋设新坟;(三)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四)毁坏林业基础设施;(五)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