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六十六条有效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2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