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六条有效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且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如果询问涉及的问题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代表团同意,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2个月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