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有效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且提供依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代表联名提出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