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除赔偿损失外,并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责任人不及时通报、报告或者不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