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