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服务业,以及工程施工、工程拆除、非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二)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