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锅炉或者已建的燃煤锅炉逾期未进行改造入网或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小区或者其他建筑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洁净煤技术产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