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销毁有关包装、装潢,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