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市场信誉和商业价值,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