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十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变更其名称、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