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河北”字样的企业名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