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