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