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能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平战转换方案和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