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